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劉葳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 被告富昱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871元,及自支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富昱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8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87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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