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譔堯
關 係 人 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杰
關 係 人 王泓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4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及雅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王泓富、王譔堯於112年7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3,840萬元、到期日為114年8月26日之本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尚積欠3,111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9月22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