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戴惠玲
- 原告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吉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林吉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內容,惟相對人現設籍宜蘭○○○○○○○○○,聲請人又不知相對人之其 他住址,故無法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送達相對人,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上開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係設籍於「宜蘭○○○○○○○○○」,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 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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