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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仁昭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勝慶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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