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謝佩玲

  • 原告
    簡淑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簡淑靜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家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