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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游竣傑

  • 原告
    郭婉琳胡鈞嵐吳俞萱李建宏唐祥峻游子萱陳美惠蕭筱馨林皇甫
  • 被告
    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郭婉琳 胡鈞嵐 吳俞萱 李建宏 唐祥峻 游子萱 陳美惠 蕭筱馨 林皇甫 被 告 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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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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