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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世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順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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