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林既陽
- 被告
- 璞緻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偉珩
- 被告
- 王富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5,952元(計算式:債權本金120,000+1,143,085+1,361,677元+起訴前之利息181,190元=2,805,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