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劉健右律師、黃郁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明、林怡欣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李健明、林怡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