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號
- 原 告
-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春明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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