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 原告
- 陳培修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太平洋遊艇開發有限公司、亞太遊艇有限公司、吳添國、余信樂、沈品皓、陳維琳、敦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太平洋遊艇開發有限公司、亞太遊艇有限公司、吳添國、余信樂、沈品皓、陳維琳、敦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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