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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謝佩玲

  • 當事人
    陳培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培修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太平洋遊艇開發有限公司、亞太遊艇有限公司、吳添國、余信樂、沈品皓、陳維琳、敦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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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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