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謝佩玲
- 當事人陳培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培修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太平洋遊艇開發有限公司、亞太遊艇有限公司、吳添國、余信樂、沈品皓、陳維琳、敦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謝佩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