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力中
- 原告
- 蘇郁雯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金錢請求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另關於請求被上訴人應在社區公告本案判決全文180日部分,係請求行為或不行為之訴,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2,900元(6,150元+6,750元=12,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