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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號

請求維護清鈺有限公司權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文愷

原告
許鴻鐘
被告
清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湄苓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維護清鈺有限公司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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