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號
- 原告
- 許鴻鐘
- 被告
- 清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湄苓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維護清鈺有限公司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