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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2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鄭貽馨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熙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劉家銘
被告
劉家源
被告
追加被告 劉議鴻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素真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劉致霆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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