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號
- 被告
-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姵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媛婷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媛婷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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