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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告
林森
被告
林茂男
被告
林錫湖
被告
林山泉
被告
林光正
被告
陳麗卿
被告
林宸諒
被告
胡惠萍
被告
林明昌
被告
林信宏
被告
張月繻
被告
林鈺偵
被告
林俊良
被告
林俊佑
被告
林志雄
被告
林鼎華
被告
凱崴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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