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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調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張文愷
  •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 原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起訴狀上雖已記載被代位人為其債務人賴惠齡,然並未具體記載被告之姓名、地址,僅記載被告為「公同共有人」、地址為「不詳」。而本院前業已依原告之聲請發函請原告提出宜蘭縣宜蘭市艮門三段431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本院並已調取門牌號碼宜蘭縣○ ○市○○路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嗣並發函告知原告可 來院聲請閱卷,並函請原告於閱卷後在114年10月3日前具體指明其本件所欲提告之對象(即被告)為何人及補正被告之地址,詎原告並未依本院發函之內容為補正。本院遂又於114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 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補正正確記載被告之書狀,而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 ,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經本院兩度請其補正仍未補正,且距裁定命補正之期限已超逾20日以上,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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