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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高羽慧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雖具狀上訴,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本院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6,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為302,22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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