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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高羽慧

聲請人
林忠村即倆兄弟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郭怡君國磐營造有限公司 合庫北羅東 倆兄弟實業社 民國113年6月10日 新臺幣19,992元 FS0821145 2 郭怡君國磐營造有限公司 合庫北羅東 倆兄弟實業社 民國113年6月10日 新臺幣33,600元 FS082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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