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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