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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夏媁萍

聲請人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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