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蔡仁昭
- 當事人陳弘仁即番仔叔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弘仁即番仔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附表:114年度司催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京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宜蘭分行 番仔叔企業社 114年5月10日 61,400元 AG94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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