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郭寶簧即長江廣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長江廣告企業社郭寶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民國113年12月30日 新臺幣30,000元 GC651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