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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張淑華

  • 當事人
    楊哲斌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哲斌 相 對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字第3號),聲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證據有滅失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而言,例如證人病危、機關保管之文書已逾保管期限即將銷毀、有人欲故為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等是。所謂證據有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雖未滅失,但有其他客觀情事致有不及調查之危險而言,例如證人即將移民國外、證物持有人即將攜帶證物出國等是(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91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㈡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 證據之理由,其中關於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為釋明,此觀同法第370條、第284條規定即明。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49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當事人 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楊哲斌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購置ASUS G733ZM 17.3吋 競賽規格筆電(下稱系爭筆電)1台,系爭筆電顯示器螢幕 設計成60HZ與360HZ兩種模式可進行切換,競賽規格等級筆 電須配備乘載起高溫散熱導熱材料與電子零件長時間高溫運轉及安全測試,即相對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銷售廣告帶給消費者產品堅若磐石之文宣品質保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的經營使命堅若的品牌帶給市場消費者品質信用保證,是忠誠具可信任國產品牌產品,但在更換螢幕第1次時 ,聲請人告知相對人請通知是何處電子零件異常,導致無法承受60HZ與360HZ等不同高刷新率耗電及高溫損毀,但相對 人不僅避而不答,反而統計起聲請人已經更換幾片LED螢幕 ,相對人告訴聲請人並未接獲關於此款筆電螢幕毀損案例,目前只有聲請人唯一個案,聲請人認為有被欺騙,該產品品質損壞率竟高達百分之百,且筆電嚴重瑕疵,連維修更換3 次螢幕,仍無法回到廣告當下應具有的效能,這是量產之前相對人研發部早已知曉的問題,且是無法修復的硬碟問題,若是能修復何來第2次維修行為,為何相對人欺騙聲請人此 為個案。 ㈡故聲請人就關於ASUS ROG STRIX G733ZM系列與ROG STRIX G G531GT,統計本國與國外相對人接獲消費者反應關於此兩款競電筆電顯示器螢幕異常或損壞之案件數統計總計多少位。再者,相對人與供應商各具備ISO 9001與ISO 20400之製造 品質管理與危機處理,請提供ROG STRIX G733ZM系列的IOS 工作日誌報告,包含研發部、倉儲與材料部、製造部、營業管理部、客服部、會計部、皇家俱樂部及供應商。此外,相對人於本件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告知調解委員及聲請人,稱ROG STRIX G7332ZM筆電經過安全測試,且將電腦螢幕比 喻成電燈泡(聲請人使用燈泡壽命都超過25年,重點是在基座供電壓穩定設計),請提供完整性安全測試、商品檢驗局認證測試、電壓瞬降測試、高溫和濕度安全測試、產品穩定度測試、高溫和濕度振動測試及跌落測試等報告,爰聲請准予保全證據。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其聲請保全上開資料,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就上開聲請證據保全之資料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何急迫之情形必須預為調查或保全,甚或為確定事物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等情形,礙難採認聲請人之主張或陳述即已為釋明,是聲請人均未盡釋明之責,要非有據。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有證據保全之必要性。聲請人聲請本件保全證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上開事項核與保全證據之時間上之迫切性與必要性,及在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等要件,並不該當,從而,聲請人聲請保全上開事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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