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林侯冠廷
被告
星呈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14年8月4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於114年6月25日上午始向本院遞送答辯狀,以致當日庭期無法送達繕本予原告並讓原告表示意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被告如欲再提出答辯狀請於庭期前5日提出,及附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