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林侯冠廷
- 被告
- 星呈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星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14年8月4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於114年6月25日上午始向本院遞送答辯狀,以致當日庭期無法送達繕本予原告並讓原告表示意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被告如欲再提出答辯狀請於庭期前5日提出,及附繕本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小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14年8月4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於114年6月25日上午始向本院遞送答辯狀,以致當日庭期無法送達繕本予原告並讓原告表示意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被告如欲再提出答辯狀請於庭期前5日提出,及附繕本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