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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補繳聲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高羽慧

聲請人
甲○○

丙○○○

乙○○ 住○○市○○區○○路0000○0號00樓 之0

戊○○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慶安即日光舒活農場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270,440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4,270,44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查明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究係周慶安即日光蔬活農場抑或周慶安即日光舒活農場,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聲請人戊○○   1 喪葬費 270,440元 2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甲○○   3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丙○○○   4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乙○○   5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丁○○   6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合計                     4,270,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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