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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高羽慧

原告
林侯冠廷
被告
星呈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00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提撥9,27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272元(計算式:26,000元+9,272元=35,2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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