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陳亮儒
- 原告黃勃森
- 被告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黃勃森 被 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3,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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