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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黃勃森
被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3,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上開請求項目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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