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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蔡仁昭

  • 原告
    王秋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王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許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萬1,309元(超時加班費4萬5,699元、銷售獎金6,200元、資遣費3萬5,254元、短付薪資1萬5,992元、勞退6%差額2萬3,604 元、投保薪資差額3萬1,080元、失業補助賠償差額3萬3,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 元。惟上開請求項目除請求銷售獎金、失業補助金賠償差額外,其餘項目共計15萬1,629元(計算式:19萬1,309元-6,200元-3萬3,480元=15萬1,629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520元(計算式:2,280元×2/3=1,5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2,800元-1,520元=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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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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