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原告
- 李百耀
- 原告
- 李林素清
- 原告
- 李旻學
- 原告
- 李煥堃
- 原告
- 李煥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于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慶安即日光蔬活農場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4,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