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蔡仁昭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奇藝術劇團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高雪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