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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奇藝術劇團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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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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