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 債權人
- 寧波貝福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福
- 債權人
- 台灣貝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福
- 共同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宋易修律師
- 債務人
- 安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以舜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5,70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