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鍾政男
-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維彥
- 被告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啟林、邱寶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0,362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債 務 人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債 務 人 蔡啟林 邱寶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0,362元, 及其中1,162,00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其中118,357元,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573,309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1,525,00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0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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