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 債 權 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代 理 人 廖維彥
- 債 務 人
-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政男
- 債 務 人
- 蔡啟林
- 邱寶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0,362元,及其中1,162,00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118,357元,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573,30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1,525,00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