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志華、呂佳穎即旭穎商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志華 債 務 人 呂佳穎即旭穎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8,320元,及如附 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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