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
- 原告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健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自民國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吳健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9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9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96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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