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號
- 債權人
- 王凱莉
- 債務人
-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純惠
- 債務人
- 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維邦
- 債務人
- 張鴻文
一、債務人辰和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張鴻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93,000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張鴻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00,300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