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8號
- 聲請人
- 張登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1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6月1日 9,000元 CA5182185 2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7月1日 9,000元 CA5182186 3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8月1日 9,000元 CA5182187 4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9月1日 9,000元 CA5182188 5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10月1日 9,000元 CA5182189 6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11月1日 9,000元 CA5182190 7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12月1日 9,000元 CA5182191 8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1月1日 9,000元 CA5182192 9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2月1日 9,000元 CA5182193 10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3月1日 9,000元 CA5182194 11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4月1日 9,000元 CA5182195 12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5月1日 9,000元 CA518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