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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聲請人
張登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1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6月1日 9,000元 CA5182185  2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7月1日 9,000元 CA5182186  3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8月1日 9,000元 CA5182187  4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9月1日 9,000元 CA5182188  5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10月1日 9,000元 CA5182189  6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11月1日 9,000元 CA5182190  7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4年12月1日 9,000元 CA5182191  8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1月1日 9,000元 CA5182192  9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2月1日 9,000元 CA5182193  10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3月1日 9,000元 CA5182194  11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4月1日 9,000元 CA5182195  12 品創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宜蘭分行 張登新 115年5月1日 9,000元 CA518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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