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達環保有限公司、吳宇倫、吳國楨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資料,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屬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