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4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榕即新強企業社、林美玲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屬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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