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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通藝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楊志仁
債務人
王雅諒(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楊志仁財產所在地不明,請求函查債務人楊志仁勞保、郵政存款及保險等資料,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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