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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聲請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代理人
陳泳瑋
相對人
陳水琴
相對人
陳楊月英
關係人
陳昱文
關係人
陳昱夫
關係人
瑞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水琴、陳楊月英於(一)民國107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陳昱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111年12月12日變更設定改最高限額抵押權為3,960萬元。(二)民國108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陳昱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三)民國112年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瑞岡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一)案外人陳昱文邀同陳昱夫、陳水琴、陳楊月英於111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萬元,(二)案外人瑞岡工程有限公司邀同陳昱文、陳水琴、陳楊月英於112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尚餘本金(一)3,300萬元、(二)3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據、放款戶繳息查詢、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9月1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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