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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相對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文
相對人
陳宜胤
關係人
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胤
關係人
高筱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邑昇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13年4月、113年10月間4次以分期付款方式簽訂契約書、本票向聲請人購買物料,為擔保債務履行,邑昇公司與負責人陳宜胤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現在及將來於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的履行,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邑昇公司因故協商持續繳款至114年6月後未再還款,尚餘146,958,623元未清償,另關係人邑昇公司於112年9月8日將宜蘭市○○○段000地號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惟不因此而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買賣合約書、本票、信託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關係人邑昇公司陳述意見略以:本公司已於日前達成新資方入主並承購全案現況之協商,因公司新經營團隊變更及股權轉換作業尚須些時日,新經營團隊將主動與聲請人聯繫並繳清積欠之本息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本件抵押物所擔保債權存在與否及其範圍之爭執等情事,均屬實體爭執,非形式審查之非訟程序所能審認。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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