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
- 抗告人即
- 聲明異議人
-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勝慶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勝慶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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