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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映佐

聲請人
陳宜柔

非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辛佩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陳光誠間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宜柔因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所得結果在卷足考,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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