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否認子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楊麗秋
  • 法定代理人
    丁氏夜草

  • 原告
    丁欣蘋
  • 被告
    盧裕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丁欣蘋 兼法定代理人 丁氏夜草 相 對 人 盧裕崴 住○○市○○區○○○街000○0號0 樓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 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聲請人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非其母即聲請人甲○○○自相對人丙○○(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乙○○(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之母即聲請人 甲○○○於民國(下同)108年與相對人丙○○登記結婚,雙方於 111年2月15日離婚,而聲請人乙○○係於000年00月00日出生 ,父母雖已離婚,但因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惟事 實上聲請人甲○○ ○係於與相對人姻關係存續期間,自訴外人黃盧楷受胎而生下聲請人乙○○,是聲請人乙○○與相對人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 係,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 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 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 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 第2章第3節 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 係否認子女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 經本院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聲請書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次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及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為相對人不爭執,且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暨本院依職權所查調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併參聲請人乙○○與訴外人黃盧楷進行親緣鑑定之結果 略以:「送檢註明為黃盧楷與乙○○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 A 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等語,有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在卷可憑,並審酌兩造對 此鑑定結果均不爭執,暨衡以DNA進行親子血緣鑑定之結果 ,因醫學及生物科技進步正確率極高,自值採信,足認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乙○○既非其母即聲請 人甲○○○自相對人丙○○受胎所生,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063條 規定請求否認子女,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 五、末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否認子女等訴訟,係因聲請人甲○○○ 在與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他人受胎生子所致,是必藉由裁判始克還原聲請人乙○○之身分,依法應以丙○○為相對 人,此實不可歸責於相對人。是以,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雖於法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其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因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文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