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文愷

原告
國潤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鎧麟
被告
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學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