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號
- 聲 請 人
- 劉勝遠
- 相 對 人
-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業據提出宜蘭縣宜蘭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