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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郭婉琳
原告
胡鈞嵐
原告
吳俞萱
原告
李建宏
原告
唐祥峻
原告
游子萱
原告
陳美惠
原告
蕭筱馨
原告
林皇甫
被告
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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