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游竣傑
- 原告郭婉琳、胡鈞嵐、吳俞萱、李建宏、唐祥峻、游子萱、陳美惠、蕭筱馨、林皇甫
- 被告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郭婉琳 胡鈞嵐 吳俞萱 李建宏 唐祥峻 游子萱 陳美惠 蕭筱馨 林皇甫 被 告 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7,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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