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國潤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鎧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1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1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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