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許榮源
- 被告
- 陳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43,893元(計算式:債權本金14,572,821元+起訴前之利息71,072元=14,643,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