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靜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正雄等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價額欄記載410萬5,000元,請確認究竟係請求400萬元或410萬5,000元?如係請求410萬5,000元,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9,587元。另請一併補正被告簡正雄、簡文龍、簡日成、簡清田、簡榮興、簡乃智、許家綺、楊姵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